通告 【2017】警通字第085号 根据我区相关工作需求,现规定2017年11月11日至2017年11月13日我区一律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各烟花爆竹销售点遇顾客前来购买时必须向其说明该规定。 望各烟花爆竹销售业主和广大人民群众相互转告,并自觉遵守。违者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 警 察 局 2017年11月10日 缅文版▲ 傣文版▲ 爱伲文版▲ 汉文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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