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2018】警字第009号 在一年一度的春节即将来临之际,为让广大群众度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确保大家安全,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根据特区《消防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对春节期间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作出如下规定: 一、 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证照及消防设备齐全,通过审批后方可经营销售。 二、 烟花爆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地点燃放,严禁在人口密集和易燃易爆物存放处燃放。 三、 未成年人须在监护人的陪同下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事故将追究监护人相关责任。 违反者将根据情节给予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 警 察 局 2018年2月10日 缅文▼ 傣文▼ 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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