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察局、交通局 通 告 为加强我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公路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现通告如下: 污染、破坏公路路面、交通肇事破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标识、标牌、标线等),自觉报告的,按照要求标准修复,不予处罚。 如不主动报告,一经查获,除照价修复赔偿外,同时对肇事方处以5-10倍的罚款(修理厂承担连带责任)。 欢迎社会监督举报。一经查实,除为举报者保密外,还将给予处罚总金额20%的奖励。
特此通告
特区警察局 特区交通局 2016年6月20日 2016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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