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农资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 为了促进掸邦东部第四特区农业生产健康发展、加强农资(种子、农药、肥料)市场管理、规范农资经营者行为、保障农产品安全、维护群众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特规定如下: 一、关于办理证件 1、有意经营农资者需向农水局和地区农业科申报后由农水局实地考察,符合条件且能履行相关规定的,经农水局登记给予办理《经营许可证》。 2、经营者持《经营许可证》到相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3、对专营特区群众农业生产所需农药、肥料符合条件、规定的商户,由农水局出具证明、税务局视情况减免税收。 二、关于监督管理 1、农水局和地区农业科不定期对农资店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结果登记总结。 2、严禁无证经营和销售不合格农资;禁止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特区内流动销售种子、农药、肥料等。 3、特区各检查站对无农资经营相关证件(农水局出据的《许可证》、商务局办理的《营业执照》的,其农资产品(种子、农药、肥料)不给予入境。如特殊情况所需农资产品,有关部门必须出具证明。 4、由农业部门调解和调查因种子、农药、肥料质量问题出现纠纷。 三、关于销售规定 1、经营者必须掌握和了解所销售农药、肥料的使用说明和功效并向购买者介绍使用方法,做到对症用药、用肥,禁止对所经营农资产品不懂行乱卖和欺骗群众的行为。 2、确保质量,不损农、骗农、坑农,不出售禁止使用的农药;禁止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及质量不合格农资:禁止对名称、包装、说明书、标签等造假;禁止卖假农药以及向群众进行不真实的宣传、引诱和误导。 3、价格公道,禁止擅自提价损害群众利益。 4、根据当地作物种植情况配备农资产品,保证群众能买得到、用得上。 5、规范货架、严格管理仓库并进行分类。注意安全,防止污染环境,防止高温潮湿变质,定期清理并销毀过期变质的农药、肥料等。 6、经营者必须确保进货保质保量,向购买者岀售包装完整、保质保量的农药。 四、关于惩处 1、出售农药、种子、肥料等,如岀现质量问题并造成农户损失的,要视情节赔偿。 2、销售过程中因虚假宣传坑骗等行为造成群众损失的,要承担一切后果。 3、如违反本规定,将视情节进行教育、整改、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没收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交政法部门处理。
掸邦东部第四特区农业水利局 2018年10月1日 缅文▼ 傣文▼ 爱伲文▼ 汉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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