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警通字【2019】第009号
燃放烟花爆竹是人们喜迎春节的一项重要内容。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为了让全区各族人民渡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现就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证照及消防设备齐全,通过审批后方可经营销售。 二、烟花爆竹必须在安全地点燃放,严禁在人口密集和易燃易爆物存放处燃放。 三、未成年人必须在监护人的陪同下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事故将追究监护人相关责任。 以上规定如有违反,将根据特区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特此通告! 掸邦东部第四特区 警察局 2019年2月1日 缅文▼ 傣文▼ ▼汉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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