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拉城区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根据特区《公共设施暂行管理条例》《公路暂行管理条例》《环境卫生暂行管理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勐拉市区内运输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施工单位新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以及房屋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渣、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指的散体物料是指:除建筑垃圾之外,在建设、生产、生活中所需的土、沙、石、砖等建筑材料及淤泥、污水、煤炭、混凝土等。 第三条、在城区运输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时段(仰光时间)晚上9点——早上6点。若遇特殊情况要在此时段之外运输,必须先到市政综合管理办报批,批准后方可运输。 第四条、运输车辆必须经过市政办审核备案且符合以下条件: 1. 有合法使用的证照,有完整的密闭遮盖装置。 2. 有市政办审核发放的“准运证”。 第五条、不准超载、超高运输。装载后,司机必须检查密闭情况,运输途中不得抛撒、泄漏。 第六条、施工场地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设置高度不低于两米的围挡,实行封闭式施工。 2. 工地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要有降尘措施及设备。 3. 对进出施工场地车辆的车轮、车身进行冲洗防止带渣土污染路面。 4. 负责工地周边公路清扫保洁工作。 第七条、个人宅院零星装修和修剪树枝等作业,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垃圾压缩车。 2. 零星建筑垃圾分袋或蓬布包裹运输至城区垃圾投放点。 第八条、建筑垃圾倾倒,必须听从垃圾场管理人员安排。 第九条、市政办、交通局按各自职责,负责勐拉城区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管理工作。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将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将采取停运、停电、停水等措施。拒绝和阻碍本办法实施的,将采取行政罚款及拘留。 市政综合管理办 2019年3月26日 市政咨询热线:13988172668(陈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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