掸邦东部第四特区召开公判大会 对杀人、纵火犯刘千军执行枪决 第四特区资讯网:1月30日上午缅时10时,随着一声正义的枪声,“1.8”案杀人、纵火、爆炸犯罪分子刘千军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上午9时,第四特区政法部门在勐拉广场召开了公审大会, 6000余人参加了大会,引发社会关注的“1.8” 杀人、纵火、爆炸案终于审理结束,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2016年1月8日,罪犯刘千军(男,汉族,42岁,系中国湖南省邵阳市人)在曼秀开发区因报复枪击杀人,后纵火、造成无辜人员7死4伤,罪犯刘千军被执勤干警和保安当场抓获。 案件发生后,特区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指示政法部门,成立专案组全力侦破。 第四特区政法部门经过全力侦察和审讯,犯罪分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为了严厉打击区内违法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经第四特区法院审理,政法委员会复审,报和团会书记处批准,决定对犯罪分子刘千军执行枪决。 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法院 布 告 (2016)法布字第02号 杀人、纵火、爆炸罪犯刘千军,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中国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城南马蹄社区人,身份证号:430523197312194312。 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刘千军于2016年1月8日,在勐拉曼秀开发区持枪杀人、纵火、爆炸等,造成无辜人员7人死亡,4人受伤。引起社会恐慌,性质恶劣,犯罪情节极其严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稳定,属于重犯。 依据《掸邦东部第四特区刑法》108条、98条、164条之规定,罪犯刘千军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纵火、爆炸罪,判处死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数罪并罚,决定对罪犯刘千军执行死刑。 经报第四特区政法委复核,报和团会书记处核准,本院于2016年1月30日将罪犯刘千军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此布告 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法院 2016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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