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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特区经济委员会 关于砂石资源专项整治的通告

2019-12-18 20:08| 发布者: sxa| 查看: 1121| 评论: 0

摘要: 第四特区经济委员会 关于砂石资源专项整治的通告

 各砂石企业主(经营户):

为积极推进砂石开采及经营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砂石资源管理,严厉打击乱采滥挖砂石资源的违法行为,建立良性砂石监管体制,保护特区良好生态环境,根据第四特区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砂石资源属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属于国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开采或采取破坏性的方式开采矿产资源。

二、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进行砂石开采活动:

(一)特区主干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100米;

    三、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淳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1、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2、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3、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四、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开采砂石或超出批准许可限定采砂、采石范围的,均属非法开采行为。所有非法开采砂石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立即停止非法开采砂石行为,自行拆除撤离各种生产设施设备(含挖掘机、运输车辆等),对拒不停止非法开采、未拆除撤离设备设施的,将依据《第四特区土地资源管理规定》由土地林业局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警察机关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开采砂石提供电力、机械设备、堆放场所等条件,违者依法处理。

六、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的,警察机关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对政府公职人员及村组工作人员参与非法开采,纵容、包庇非法开采或者为非法开采充当保护伞的,坚决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开采砂石影响公共设施安全的,由相关部门评估后依法追究责任人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202011日前,各砂石企业主自行将囤积的砂石全部消化处理;未处理或处理不全的,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自202011日起,未完善砂石开采手续的砂石企业主停止一切砂石生产作业。

对恶意囤积砂石、严重扰乱砂石市场秩序的,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特区经济委

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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